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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包括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供水保障率等4项指标。
1.水量:每人每天应不低于35升。饮用水量在35升及以上为够用,35升以下为不够用。缺水地区每人每天能够获得的饮用水量在20升及以上为够用,20升以下为不够用。

2.水质:饮用水是否无明显杂质、异色异味,或常年饮用无不良反应。(1)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质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的规定为达标;(2)分散供水工程的用水户,可采用“望、闻、问、尝”等简便方法进行水质现场评价,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可评价为基本符合要求。
3.用水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8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80米,都可视为用水方便程度达标。
4.供水保证率:保证率达到90%以上(一年中实际供水量符合标准的天数与一年总天数的比值)。一年累计停水断水和水量不满足标准规定的时间不超过36天。
如果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供水保证率四项评价指标全部基本达标或达标,就可以评价为饮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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