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贷何去何从:史上最严助贷新规,助贷公司倒闭潮即将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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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傍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金规〔2025〕9号),也就是之前业内传得沸沸扬扬的“助贷新规”。
时值清明小长假前夕,助贷从业者却恐怕夜不能寐了。毕竟,这份文件的信息量相当之大,有不少之前从来没有出现过的内容条款。
文件对助贷从业者跟助贷机构,到底会有怎样的影响?文件内容很多,但现在已经比较晚了,给大家提炼两个重点:
第一,助贷总行审批制落地。总行集中管理意味着互联网助贷业务不再是无门槛业务,而是银行机构(含持牌消金)与助贷机构之间的“总对总”合作。
第二,助贷营收受到较大影响。文件从两个层面双双限制了助贷营收:
To B层面,有关于持牌机构的“审慎核定合作费用上限并严格执行”等条款;
To C层面,有关于借款人的如下条款:“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确保借款人就单笔贷款支付的综合融资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除已披露的息费项目外,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费用。
大家看明白没?说白了就是“总对总合作”,先筛掉一大批;留下来的,营收也可能会大不如从前,To B受限、To C受限。
助贷公司即使能活下来,也有可能遭遇裁员、降薪,助贷从业者需要做好这方面的心理准备。缓冲期有6个月。对于连总行名单留存都要打个问号的助贷机构,从业者们要赶紧考虑另谋出路了。大白话就讲这么多,后方解读太长可以不看(有需要的话标明出处可直接搬运)。
助贷何去何从,未来职业生涯如何打算?有相关想法欢迎评论区一起聊聊,都是机筛无人工干预。
此次助贷新规针对互联网助贷模式的贷前、贷中、贷后各重点业务环节提出规范要求,对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具有直接约束作用,对助贷平台具有间接约束作用,一方面明确了助贷合作双方的权责分工,强调持牌金融机构对助贷平台的规范管理机制,另一方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贯穿整个文件,信息披露、息费、信用信息管理、贷后等多处条款对保护借款人知情权、选择权产生利好,有助于后续助贷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总体看,该文有如下重点条款与影响:
一是从准入门槛方面严格把控助贷资质,提出需要坚持总行集中管理,总行应明确助贷业务主责部门,实施名单制管理的同时对外披露具体合作名单,且不得与名单外机构开展合作。这充分表明助贷业务不再是“无门槛”业务,有对口合作机构的主责部门,预计后续助贷从业机构将面临大洗牌,一批不符合新规要求的助贷机构将被淘汰出局。
二是强调风险管理,促进助贷业务真正发挥贷款增效作用,“建立科学审慎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开展差异化的风险定价,推动贷款利率、增信服务费率与业务风险情况相匹配”等多处条款强调助贷业务的风险管理,指出持牌金融机构不应过度追求规模。同时,“审慎核定合作费用上限并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按照贷款实收利息的一定比例支付合作费用的,支付进度应当与贷款本金收回进度相匹配”等条款则会对助贷机构营收产生影响。结合名单制管理举措来看,后续只有真正为商业银行提供高质量业务助益的机构才能够留存在市场上。
三是整顿此前助贷业务中的收费乱象:“将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区间,同时明确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以及“确保借款人就单笔贷款支付的综合融资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表明借“咨询费”等变相收费名目突破法律法规上限的设计将不再可行,“除已披露的息费项目外,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费用”则通过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强调,保障借款人的切身利益。
后续预计,借款人在助贷平台所承担的综合融资成本以及被诱导收费的情形有望得到大幅缓释。结合第二条来看,助贷平台的收费类目、收费金额等未来将会产生整体下降。
四是对融资担保业务严加监管,“商业银行应当将增信服务机构增信余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以及“将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将对此前助贷领域广泛存在的“融担”尤其是“双融担”模式产生深远影响,融资担保机构自身实力不足、试图将各类成本违规转嫁给借款人的路径将不再可行。
后续,建议相关机构认真对标新规内容,逐条梳理需要改进的业务环节,并将相关内容落实在后续助贷合作协议中。
对于银行机构来说,需要尽快落实对口责任部门,从协议、业务层面把控好助贷机构的准入以及权责分工,将不合格机构及时清理出合作名单,将合格名单在自有渠道对社会公众实施披露并动态更新;
而对于助贷平台来说,需要尽快在过渡期内完成合规整改,尤其需要关注与银行的业务合作模式以及对借款人的收费模式、以及面向借款人的权益保护与信息披露工作,力争留在商业银行的总行层面级别合作名单上。